欢迎来到 信用中国(贵州镇宁)
个人中心 [双公示]系统登录 意见建议 网站声明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联合奖惩

联合奖惩搜索

镇宁自治县桂花树波波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黑芝麻、白芝麻味波波糖” 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发布时间: 2021/11/10 |专栏:联合奖惩

分享到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宁自治县桂花树波波糖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食品“黑芝麻、白芝麻味波波糖”(生产日期:2021年7月6日)于2021年7月19日在其公司所在地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所出具《检验报告》。(No:A2210210105185017C、No:A2210210105185018C)]。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及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镇宁自治县桂花树波波糖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生产波波糖(黑芝麻味70盒、白芝麻味60盒,规格型号:454克/盒),生产成本价20元/盒,期间以25元/盒价格对外陆续售完。

截止目前,共召回上述批次波波糖10盒(黑芝麻味、白芝麻味各5盒),销售的120盒上述批次波波糖中,有16盒(黑芝麻味、白芝麻味各8盒)被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购买用于抽样检测使用,104盒销售出去无法召回,当事人共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520元。

结合本案实际,当事人于2021年9月10日将召回的上述不合格批次食品进行销毁。

2、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桂花树牌波波糖(黑芝麻味60盒、白芝麻味70盒,规格型号:454克/盒,生产日期:2021年7月6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实属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得知上述批次波波糖检验结果不合格后积极主动发布《食品召回公告》,召回上述批次波波糖共10盒并进行销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同时积极查找导致产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520.00);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