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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0/14 |专栏:通知公告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公民积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全县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市禁毒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安顺市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相关内容,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人身财产安全并对查破案件发挥关键作用有功人员给予经济奖励。 二、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指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办理,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涉及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 (一)吸食、注射毒品。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 (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五)制造加工毒品、制毒物品厂(点)。 (六)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 (七)其他涉毒违法犯罪。 三、凡举报吸食、注射毒品线索,每查获一起,奖励300元;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容留他人吸毒的线索,每查获一起,奖励500元。 四、凡举报聚众吸食毒品人员的,查获3名以上不满5名的,奖励500元;查获5名以上不满10名的,奖励1000元;查获10名以上的,奖励2000元。 五、凡举报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每案奖励300元;一次铲除罂粟500株以上的,奖励1000元。 六、凡举报走私、贩毒、运输、邮寄或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线索,缴获毒品折合海洛因50克以下,奖励1000元;50—1000克,每案奖励2000元—1万元;1公斤以上5公斤以下的,奖励1—5万元;超过5公斤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七、凡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犯罪线索,捣毁制毒窝点,奖励5万元;缴获超过10公斤毒品的奖励10万元。 八、凡举报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线索,按缴获制毒化学品数量,视情况奖励2000元—5万元。 九、凡举报制贩、走私新精神活性物质行为的线索,缴获新精神活性物质达100克的,奖励5000元,超过500克的奖励1万元;捣毁生产窝点并缴获新精神物质达1公斤以上的,奖励5万元,超过5公斤以上的视情况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十、奖励采取一案一奖,对一人举报多条线索分别破案的,按标准累计发放;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县公安局在查处、破案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通知2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凭本人和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一、举报人要对举报行为负责,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可拨打110电话及县公安局(0851—36229141)电话举报,也可拨打各派出所电话举报: 城关派出所:0851—36229143 丁旗派出所:0851—36789110 双龙山派出所:0851—36810110 江龙派出所:0851—36720495 募役派出所:0851—36710171 扁担派出所:0851—36825110 革利派出所:0851—36729110 马厂派出所:0851—36723241 本寨派出所:0851—36820339 沙子派出所:0851—36724110 六马派出所:0851—36725110 良田派出所:0851—36726130 简嘎派出所:0851—36790110 (二)信函举报,举报可寄送信函到镇宁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地址:镇宁自治县公安局) (三)举报邮箱: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邮箱2060894714@qq.com。 (四)当面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县公安局或各派出所进行举报。 十三、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镇宁自治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