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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安环罚字〔2024〕3号)


发布时间: 2024/02/20 |专栏: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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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安环罚字〔2024〕3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被处罚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423215860665Y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刘正文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位于镇宁自治县宁西街道水塘村的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污水处理厂(二期),根据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520423215860665Y007U)要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限值,其中总氮(以N计)执行15mg/L的浓度限值。

我局日常巡检发现,“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超标警报情况显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污水处理厂(二期)排口总氮日均值存在超标情况,分别如下:2023年11月21日:16.393mg/L,2023年11月22日:15.353mg/L,2023年11月25日:15.475mg/L,2023年11月26日:16.302mg/L,2023年11月27日:17.611mg/L,2023年11月28日:17.008mg/L,2023年11月29日:16.954mg/L。

2024年1月8日,我局调查完毕。在掌握各方证据的前提下,对数据进行修正,得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污水处理厂(二期)排口水质总氮日均值结果如下:2023年11月21日:16.37mg/L,超标;2023年11月25日:16.86mg/L,超标;2023年11月26日:16.61mg/L,超标;2023年11月27日:17.78mg/L,超标;2023年11月28日:16.89mg/L,超标;2023年11月29日:16.83mg/L,超标。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

处罚结果

对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名称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决定日期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