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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0/17 |专栏:通知公告
有关乡镇(街道) 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属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镇宁自治县电力线路(电杆、输 电塔、地下电缆) 建设占用土地补偿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宁自治县电力线路(电杆、输电塔、地下电缆)建设占用土地补偿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电网项目建设,加快完善我县输配电网,保障我县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用电需求,为开创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的多彩贵州新未来镇宁篇章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支撑,加快电力工程建设进度,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项目建设的通知》(黔能源发〔2023〕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相关规定和精神,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县直相关部门、电力建设企业、各乡镇(街道)和群众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一、补偿范围
本标准补偿范围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中的永久占用的土地和临时使用的土地,包括集体农用地、国有农用地和未出让的集体建设用地。
(一)永久性用地
主要包括电力塔基用地、地下电缆工程外露构筑物用地、输电电杆杆洞用地、加固电杆杆洞用地和拉线及其拉线桩用地。
(二)临时用地
1.因输电线路建设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2.因施工便道施工临时使用的土地;
3.地下电缆开挖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
二、补偿标准
(一)永久性用地
1.输电塔基用地
(1)用地补偿标准
全县塔基永久性用地按照表1对涉及农户进行一次性补偿。实际补偿金额根据补偿标准和塔基永久性用地面积计算。
表1
镇宁县输电塔基用地补偿标准表
区片 编号 |
区片范围 |
用地地类 |
补偿标准 | |
元/(亩) |
元/(平方米) | |||
1 |
环翠街道、宁西街道、白马湖街道、丁旗街道、双龙山街道、扁担山镇、黄果树镇 |
耕地 |
47740 |
71.6 |
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 |
21700 |
32.6 | ||
建设用地 |
43400 |
65.1 | ||
未利用地 |
8680 |
13.0 | ||
2 |
江龙镇、马厂镇、募役镇、本寨镇、良田镇、六马镇、沙子乡、革利乡、简嘎乡 |
耕地 |
41250 |
61.9 |
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 |
18750 |
28.1 | ||
建设用地 |
37500 |
56.3 | ||
未利用地 |
7500 |
11.3 |
(2)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因土地使用造成青苗不能收获或造成地上附着物损毁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镇府发〔2024〕3号)对涉及农户进行一次性补偿。
2.地下电缆工程外露构筑物用地。
地下电缆工程外露构筑物用地主要包括工作井、检查井、通风井和逃生井。
(1)用地补偿。按照“一井一补偿”的原则对涉及农户进行一次性补偿。每井补偿300元。
(2)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因土地使用造成青苗不能收获或造成地上附着物损毁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镇府发〔2024〕3号)对涉及农户进行一次性补偿。
3.钢管电杆、水泥电杆用地
(1)用地补偿。按照“一杆洞一补偿”的原则对涉及农户进行一次性补偿,每杆洞补偿200元。
(2)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因土地使用及施工造成青苗不能收获或造成地上附着物损毁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镇府发〔2024〕3号)对涉及农户进行一次性补偿。
4.拉线及拉线桩用地
(1)用地补偿。按照“一套拉线用地一补偿”的原则对土地承包权人进行一次性补偿,即每套拉线用地(含拉线用地及其拉线桩用地)补偿300元。
(2)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因土地使用及施工造成青苗不能收获或造成地上附着物损毁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镇府发〔2024〕3号)对涉及农户进行一次性补偿。
(二)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不涉及土地补偿,只涉及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和土地恢复。
1.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因土地临时使用中造成造成青苗不能收获或造成地上附着物损毁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镇府发〔2024〕3号)对涉及农户进行一次性补偿。
2.土地恢复。在电缆埋设、输电塔基础施工的土方开挖、混凝土施工、车辆进出过程中,会造成临时用地范围内多余的土方需要处理,砾石需要清除、地面需要平整、被压实的土地和混凝土拌和形成的硬壳需要处理,这一系列的土地恢复工作由土地承包权人负责,建设方需要对涉及农户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见下表)。
表2
土地恢复费用标准表
区片 |
区片范围 |
用地地类 |
土地恢复费 | |
编号 |
元/(亩) |
元/(平方米) | ||
1 |
环翠街道、宁西街道、白马湖街道、丁旗街道、双龙山街道、扁担山镇、黄果树镇 |
耕地 |
4000 |
6.0 |
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 |
2000 |
3.0 | ||
建设用地 |
2000 |
3.0 | ||
未利用地 |
800 |
1.2 | ||
2 |
江龙镇、马厂镇、募役镇、本寨镇、良田镇、六马镇、沙子乡、革利乡、简嘎乡 |
耕地 |
3600 |
5.4 |
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 |
1800 |
2.7 | ||
建设用地 |
1800 |
2.7 | ||
未利用地 |
720 |
1.1 |
三、其他要求
1.根据本标准进行永久性用地、临时性用地及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必须依法签订补偿协议;
2.电力线路经过区域不得违规收取“过境费”;
3.电力设施跨越公路、铁路、水域等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占用且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不得收取跨越费及其他补偿费;
4.若有其他未明确的补偿项目,由负责用地协调工作的属地乡镇(街道)与建设单位联合上报县政府专题研究确定。
三、其他要求
(一)根据本标准进行永久性用地、临时性用地及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必须依法签订补偿协议;
(二)电力线路经过区域不得违规收取“过境费”;
(三)电力设施跨越公路、铁路、水域等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占用且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不得收取跨越费及其他补偿费;
(四)若有其他未明确的补偿项目,由负责用地协调工作的属地乡镇(街道)与建设单位联合上报县政府专题研究确定。
四、保障措施
(一)本标准的用地协调工作由属地乡镇和街道负责,纳入各乡镇、街道电网建设考核内容;
(二)各相关单位应当坚持法治精神,按照本标准严格执行;
(三)建设单位在确认电力线路路线时应与线路拟经过的乡镇(街道)确认并加强沟通,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本标准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变化适时调整;
(五)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